深圳市宏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18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24日16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妮妮、刘期霖在东莞市G220凤岗镇油甘埔路段对粤BLX186/粤B8X34挂重型货车车进行检查,粤BLX186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所有人深圳市宏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按公司安排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鹅公岭木古河8号工地运载水泥块去惠州市博罗县,运费每趟600元,由公司老板结算。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LX186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03月24日16时30分在东莞市G220凤岗镇油甘埔路段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你(单位)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