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雄弟:《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4-15 09: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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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雄弟(身份证号码:522326********003X):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0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9日12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铭伟、陈锦涛接东莞市清溪镇交警大队通报在东莞市清溪镇交警大队内依法对由驾驶员廖雄弟驾驶的贵E7K982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3月19日12时0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违章被东莞市清溪镇交警大队查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驾驶该车的是驾驶员廖雄弟,该车车辆所有人为廖雄弟,该车核定载人数为8人,车上有1名驾驶员廖雄弟,车上搭载了8名乘客乘坐,其中2名乘客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海源酒店上车乘坐,3名乘客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车乘坐,1名乘客在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上车乘坐,2名乘客在东莞市横沥镇上车乘坐,1名乘客在东莞市桥头镇上车乘坐,车上全部乘客要到贵州省望谟,驾驶员兼车主廖雄弟要收取乘客运费,每名乘客车费为300元,其中1名乘客梁富利车费为350元,车费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支付,车费由驾驶员兼车主廖雄弟收取,经核查,该趟运输乘客的行为由驾驶员兼车主廖雄弟负责安排实施,车上乘客都不认识该车驾驶员兼车主廖雄弟,车上乘客要支付车费,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兼车主廖雄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使用贵E7K982小型普通客车于2025年03月19日12时0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你使用贵E7K982小型普通客车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停止经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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