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雄弟(身份证号码:522326********003X):
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证解〔2025〕0013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03月20日对你的物品:贵E7K982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壹辆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粤东交证保〔2025〕22004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自2025年03月28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