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6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23日15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钟智怀、韩伟瑜对事故车辆粤BLV7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调查,并对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相金进行询问。经查,粤BLV7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所有人是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次运输的货物是混凝土,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朗的搅拌场装载,运输到常虎高速改扩工地,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是租赁关系,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排车辆与司机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运输混凝土并按每立方米23元结算运费。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粤BLV73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深圳市润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行为。以上有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你单位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