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潮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70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16日11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妮妮、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AL7521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平台,服务驾驶员潘承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在东潮出行平台接单运送乘客周洋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社区金泉四路7号去塘厦镇振兴围展瑞电子厂,截至执法人员检查终止行程,乘客支付车费72元,服务驾驶员从平台收入50.63元。驾驶员订单收费页显示“东潮出行”水印,结合本案行程起始地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内,认定在深圳市行政区运营东潮出行APP的深圳市东潮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派出本案行程订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潘承举使用粤BAL7521小型轿车于2025年04月16日11时0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小型轿车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