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丕:《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5-16 11: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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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丕: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6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汤丕使用粤SDL9730小型轿车于2025年04月24日09时55分在东莞市石碣镇莞深高速收费站北行入口处被查涉嫌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汤丕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东莞市榴花公园地铁站D出口接载乘客前往广州增城敏捷东樾府,该趟运输服务车费为人民币14.10元。经调查,乘客已进行结算,并通过手机平台支付了14.10元作为该趟运输的车费。此趟运输服务扣除平台费用后,余下的金额是驾驶员(汤丕)的运费收入,所驾驶的车辆是属于东莞必达畅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74916号),但驾驶员汤丕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上情况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约车运输证电子证照截图、网约车平台订单数据截图、省执法系统案件历史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汤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2025年01月01日至案发(2025年04月24日)时为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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