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身份证号码:441424********3579):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5〕001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4〕03771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
三、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