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6-30 0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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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2月25日16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余树华、苏伟斌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南38号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期间对驾驶员杨波驾驶车牌为粤SD15029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经对驾驶员杨波和乘客姚奇钦询问调查,当时车上载有1名乘客,从东莞市松山湖招商银行门口上车,到东坑镇九天电竞馆,驾驶员是通过高德地图软件联接到喜行特选轻快联盟平台接单联系到该乘客,费用通过喜行特选轻快联盟平台进行结算。到目的地后驾驶员平台显示收取费用是14.6元,乘客平台显示支付费用是18.28元。驾驶员杨波现场能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是不能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杨波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车辆网约车运输证信息及驾驶员电子驾驶证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驾驶员身份证照片、订单行程详情信息照片、订单支付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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