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伟金: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96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14日21时0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妮妮、李伟伦在东莞市凤岗镇博深高速官井头站出口路段对粤SDL7711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平台,服务驾驶员谭伟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在花小猪平台上接单运输乘客龙伟康从塘厦镇中意工业园西门去深圳市龙岗鑫美鑫汽车贴膜,截至执法人员检查终止行程。发现当事人谭伟金使用粤SDL7711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