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朝: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96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4月15日10时00分,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横沥镇北环路山厦工业区红绿灯前路段,发现司机黄政朝驾驶粤SQ2981的小型普通客车接送乘客,车上有4名乘客,分别在东莞市、深圳市上车,目的地是广西贺州市,其中2名乘客的车费是230元/人,到达目的地后由司机收取,司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黄政朝使用粤SQ2981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该违法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