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7-15 0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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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2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12日21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彭妮妮、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ABM3928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服务驾驶员覃小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覃小鸟驾驶该车在滴滴车主平台接取本案行程订单,运载乘客龚镜平从广州市天河区肯德基(粤垦店)去凤岗镇天安数码城群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执法人员检查该车结束行程,乘客通过滴滴打车企业版由其公司支付车费229.5元,服务驾驶员从滴滴出行平台收取劳动报酬192.04元。网约车订单行程显示派单出发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是广州市行政区内滴滴出行APP网约车平台运营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派出订单。2025年5月16日,我单位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邮寄送达,至5月27日共7个工作日后未收到相关协助调查联系,本机关认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使用粤ABM3928小型轿车于2025年05月12日21时0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以上有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小型轿车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四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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