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26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7月08日0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麻涌镇城管分局及麻涌交警大队联合执法,在沿江高速沿江西出口处发现谌龙驾驶赣CX788(黄)/赣CHF50挂(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上载有泥土,车货总重为90.11吨,超重41.11吨。经系统查询,赣CHF50挂(黄)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赣CCX788(黄)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7月9日,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谌龙到我分局配合调查,调查发现,赣CCX788(黄)/赣CHF50挂(黄)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都是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检查时该车从深圳市龙华区运到东莞市麻涌镇,运费由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经系统查询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赣CCX788(黄)重型半挂牵引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按要求为赣CCX788(黄)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