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9-30 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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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97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29日14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赖庆林、李劲联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在洪梅镇梅海路千里马轮胎路口对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进行检查,经询问,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装载有2.19吨柴油,从东莞市中堂镇鸿程油库运往东莞市洪梅镇千里马轮胎店路口,该趟运输的实际经营人为王广(412826********7519),通过帮其他货车加油赚取差价两毛一升。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驻马店市安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411700101113),本人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状态为停运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对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实施强制措施,制作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东交强措〔2025〕130003号)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2025年7月18日,洪梅公安分局提供王广的讯问笔录,王广在笔录中陈述通过运输贩卖“黑柴油”获利。经调查,王广有使用豫QE6760中型罐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公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王广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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