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盛富(身份证号:522326********2612):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407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30日15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广深高速望牛墩段广州入口对粤SDV5010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你使用粤SDV501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寮步镇出发,目的地是广州市越秀区,因乘客的行程未完成还不能显示具体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代收进行结算。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你涉嫌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截图、手机订单照片、违法次数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