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平舞: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419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东莞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移交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你于2025年6月14日凌晨驾驶阜南县鑫马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皖K65999车,从深圳公常路修建地铁工地装载淤泥出发,运往惠州园州东,运费1500元由你本人收取。出发前车辆已做好尾门防爆钩锁定,途经甬莞高速K1646+900至从莞高速北行K89+800处,由于运输途中防爆钩链条断裂,有五处淤泥散落在路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和甬莞高速K1646+900发生两车单方面事故,合计污染路面面积400平方米及其他路产损失,涉嫌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6月17日16时,皖K65999装载物掉落淤泥已清理完毕,现场回复原貌。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序号2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