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申报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50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梧州市申报平安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桂D7572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东山跨线桥21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干线东山跨线桥下桥路段)行驶,于2025年09月26日08时54分途经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东山跨线桥21号点非现场监测点(地址: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速干线东山跨线桥下桥路段),该车车货总重60.507吨,轴数是6轴,超限11.507吨。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非现场检测单、行车轨迹等证据为证。按照《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序号10),车货总质量超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超限重量超过1000千克以上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