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山汽车总站:《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2-28 1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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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山汽车总站: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3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03日9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与厚街交管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司机胡君强驾驶的桂AL2069大型普通客车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车上搭载乘客34人,所持省际临时班车线路标志牌核定线路为马山至深圳,无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经对司机及乘客分别开展调查得知,该车次是由深圳龙岗发班,目的地是广西马山,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马山汽车总站使用桂AL2069大型普通客车在虎门镇龙眼路口未来之光路段未经安检搭载1名前往广西马山的乘客,约定车费200元尚未支付,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使用桂AL2069大型普通客车涉嫌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线路标志牌照片、行驶证、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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