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川汽车总站: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3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27日9时,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司机曾金泉驾驶的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执法检查,检查时,车上搭载乘客13人,省际班车线路标志牌核定线路为陆川至东莞常平,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为南城汽车客运站、石龙汽车客运站。经对司机及乘客询问,该车次是由东莞常平发班,目的地是广西陆川,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川汽车总站使用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在虎门镇龙眼路口未经安检搭载了1名前往广西陆川的乘客,该乘客已支付车费130元,收益归公司所有。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使用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涉嫌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