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2-28 1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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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27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09日02时5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邓空军、人文联合公安部门在东莞市石龙镇健康路路段对赣C3858D晋KL184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晋KL184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车身情况与行驶证登记照片不符,存在擅自拆除罐车车顶的改装行为,后发函石龙交管大队,确认该车属于改装。经核查,车辆晋KL184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为平遥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遥县宏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晋KL184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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