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鲲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4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18日10时35分,执法人员赖庆林、莫冠英在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台玻华南玻璃有限公司路口对赣BC1128重型厢式货车检查,经查,驾驶员魏仁广与押运员李琦驾驶赣BC1128重型厢式货车装载除臭剂(危险货物8类),213件,共10.2吨,从东莞市高埗镇往广州市南沙区广州发展石化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运费公司结算。经核查,赣BC1128重型厢式货车登记在赣州鲲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赣交运管赣字360728002978号),驾驶员魏广仁从业资格证(证号:440982********5875),押运员李琦从业资格证(证号:362532********2510),危险货物运单(单号:913630051625111800978291)。赣BC1128重型厢式货车系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现场发现该车车厢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驾驶员表示不能现场改正。本次运输不处于空车状态,不符合“轻微不罚”的适用情形。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5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赣州鲲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为。以上调查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货物运单图片等证据为证。赣州鲲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行为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