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八方顺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2-28 1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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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八方顺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92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29日01时0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英南路发现当事人东莞市八方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驾驶粤SK3631重型半挂牵引车/粤N6962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运输泥土,经查,粤SK3631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趟运输拟收取运费1200元人民币,由当事人安排和结算。当事人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粤SK3631)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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