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3-16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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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6〕014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13日11时2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陈树雄、叶柳萍等在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伟业路开展执法巡查时,对停靠在上址上客的粤EU3266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属当事人所有,办有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有包车合同,核定线路是三水至市辖区(昆明市),车籍地是广东省佛山市;驾驶员苏永健是当事人聘请的司机,该趟运输是从东莞市石排镇出发,去往云南省元阳县的省际包车客运;被查时,车上载有乘客8人,均在被检查处上车,去往云南省元阳县,其中乘客高美芬车费300元。当事人使用粤EU3266大型普通客车涉嫌有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包车合同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7),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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