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金广华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7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19日18时1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卢屋三联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X0821重型自卸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经查,东莞市金广华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SX0821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查处时车上装载的是泥土,在黄江镇装载,运往常平镇,每车运费20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号,使用重型自卸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三次及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