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43699J):《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3-16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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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43699J):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6〕000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05日09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伦、彭妮妮在东莞市凤岗镇龙平路与平湖交界路段对桂AW581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从广西南宁市上林通运汽车客运站往返深圳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南运班字AA1012127号),车上共15名乘客,其中1名韦延仕陈述其电话联系并支付240元车费乘坐该车去广西上林,在凤岗镇龙平路水贝天桥路段上车。驾驶员蒙海云(452124********1515)陈述本案行程是车辆所有人公司安排,每名乘客收费100元左右,行程从深圳龙岗汽车站出发去广西上林,已落实安检制、实名制。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驾驶员陈述已落实实名制、安检制,无明确证据质证,认定已落实实名制安检制。案发停靠路段位于运行线路前往高速入口途中,属运行线路范围内的停靠行为,且暂未收到相关乘客服质量投诉。发现广西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桂AW5813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手机截图、客运标志牌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鉴于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已落实实名制安检制,停靠站点位于运行线路范围内,暂未收到相关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符合“首违免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序号:59)、《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序号:11),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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