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918331110J):《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6-04-15 1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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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918331110J):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6〕000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14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伦、曾必文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驶出的云H32832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有从富宁汽车客运站往返深圳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滇运班字文16010001号),车上乘客5名,乘客农仁泽、张朝美陈述,分别在龙华加油站路边、龙岗区中石化深龙加油站旁上车,分别支付车费280元、230元去云南省文山富宁县。驾驶员邓廷东陈述是车辆所有人公司安排本车行程,在龙岗长途汽车客运站上客1名,站外沿途路边停靠上客4名,其是公司雇佣驾驶员,发现云南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富宁分公司使用云H32832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该车中途停靠上客地点位于其运行线路的深圳城区公路(松岗-公明-凤岗-龙华-龙岗)范围内,已落实实名制安检制,且暂未收到相关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符合“首违免罚”的适用情形。以上案情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复印件、手机截图(乘客支付车费)、龙岗长途客运站发车单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鉴于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已落实实名制安检制,停靠站点位于运行线路范围内,暂未收到相关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符合“首违免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59)、《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序号:11),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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