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7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案号:441913202500040)。2025年12月23日,我单位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37.5%)的违法行为作出停业整顿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5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东交罚〔2025〕04679号)。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发现该企业名下车辆粤SL3979货运车辆在1月7日有运行轨迹。东莞市众豪物流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37.5%)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停业整顿)。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截图等证据为证。以上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30%以上50%以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停业整顿,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年版)》,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