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3-04-21 16: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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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航事务中心、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各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2号)精神和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9日


 



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交水运字〔2023〕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2023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业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业全覆盖核查,进一步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扎实推进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商渔共治、防范船舶碰撞桥梁,严肃查处内河船舶、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超范围经营等工作,推动我市水运高质量发展。

  二、核查时间及对象

  (一)核查时间: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二)核查对象: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东莞市内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营业运输船舶。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东莞市内注册,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航线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三、核查分工及内容

  (一)工作分工

  1.由局港航管理科、执法二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组成核查工作组,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参与辖区内具体核查工作。

  2.局港航管理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负责对全市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载货量500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不含个体户)进行核查。

  3.执法二科负责立案查处经营者在2022年期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2023年度核查的查处情况汇总情况》(附件8)反馈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

  4.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对辖区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及其载货量500吨以上的营运船舶(不含个体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进行初审;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载货量500吨及以下内贸航线船舶、个体经营户及其船舶、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进行核查。有关核查情况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

  (二)核查内容

  1.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重点核查经营者资质的保持情况,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一律限期整改。(局港航管理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负责)

  2.核查船舶的营运资格。重点核查营运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局港航管理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负责)

  3.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者在2022年期间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核查船舶是否有违章行为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辅助业是否超出经营业务范围等情况。(局执法二科牵头,局港航管理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有关交通运输分局配合)

  4.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局港航管理科、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负责)

  四、核查需准备的资料

  核查纸质资料需提供一式一份,核查后由经营者存档。核查期间,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各经营者提交至核查工作组的资料(含电子版)由市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代收。本次核查的文件、表格电子版可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站或“东莞市港航事务中心文件传送系统”下载。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2(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2.水路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任命书、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现场核查时须检查原件);

  4.水路运输企业高级船员配备登记表(附件4);

  5.已配备高级船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符合证明》(经营沿海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油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跨省航行客船的企业提供,委托管理的需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

  9.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0.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入级证书复印件;

  11.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12.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1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经营沿海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油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跨省航行客船的企业提供);

  15.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5);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6)(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3.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备案记录材料;

  4.港澳营运证复印件(经营港澳航线旅客运输的企业提供)。

  5.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入级证书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经营沿海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港内作业的油船及沿海油船、沿海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内河3000总吨及以上航行货船、跨省航行客船的企业提供);

  10.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户及其营运船舶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2(附件1);

  2.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簿复印件;

  6.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7.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9.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10.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国内船舶管理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3(附件1);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3.《符合证明》;

  4.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任命书、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5.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水路运输辅助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及其附表1(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5);

  2.《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船舶情况表》(附件6)(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应纳入船舶统计口径)及相应的电子版材料;

  3.提单和自有船舶配备情况的证明材料、《符合证明》(委托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委托管理合同);

  4.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材料(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或海务机务工作经历或任职资历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可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情况报告(2022年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6.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入级证书复印件;

  7.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8.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9.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10.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五、核查程序

  本次年度核查工作将应用“广东省水运监管子系统”(下称“系统”)优化组织实施,经营者在“系统”录入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3年度核查报告书、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附表等资料,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

  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后,局港航管理科、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属地分局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合格”意见并加盖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电子印章。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并加盖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电子印章,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自有运力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企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等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将按规定注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格条件的船舶,将按规定注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

  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后,局港航管理科、港航事务中心水运部、属地分局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从业条件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合格”意见并加盖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电子印章。

  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并加盖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管理电子印章,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水路运输辅助业(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后,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已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报告书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分局公章,一份返还经营者,一份由交通运输分局存档。

  (四)个体经营户:

  在现场核查前按本通知要求准备好资料,现场核查合格的,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核查合格”意见并将核查报告书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分局公章,一份返还经营者,一份由交通运输分局存档。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包括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等情况)的个体户,属地交通运输分局在“系统”对《核查报告书》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在《核查报告书》附表4中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注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营运资格条件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注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注意事项

  (一)各经营者应全面更新核实“系统”有关经营者及所属船舶信息,上传相关图片(包括企业门面、办公环境照片,船舶的船头、船侧、船尾照片,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服务簿等扫描图片)。

  (二)各交通运输分局应全面核对“系统”有关经营者海务、机务、高级船员、船舶和防止水污染达标情况等基础信息,如有错漏,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新或修正,进一步完善系统数据库。

  (三)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水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函》(粤交水函〔2023〕208号)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启用水路运输电子证照,不再出具纸质证照。为统一管理,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证》等纸质证件无需再盖核查专用章。

  七、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组及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认真审核和整理核查资料,建档保存;开展对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要及时予以办理,核查不合格的由核查单位向经营者解释说明,并责令限期整改。各核查小组应对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认真开展核查,并填写《2023年水路运输企业核查记录表》(附件7),核查分组和时间安排具体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各有关交通运输分局要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及时通知到户。核查工作结束后,填写《交通运输分局2023年核查船舶登记表》(附件9)和《2023年未参加及未通过核查营运船舶登记表》(附件10),并在5月31日前向核查工作组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报送至邮箱:ghzxsyb@dg.gov.cn)。

  (三)各经营者要坚持依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切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舶船员严格落实海事部门安全航行规定,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驾引能力,加强防范商渔船碰撞知识学习,坚决遏制水上安全重特事故发生。

  (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按时按质完成核查工作,如在核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核查工作组反馈。

  

  附件:有关材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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