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东莞市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落实《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个人户车辆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前,应先报备注册网约车服务平台,明确主营服务平台后再予以核发网约车运输证。
个人网约车经营者请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个人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网约车平台服务能力后,审慎选择从业及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