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二条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我局核发的,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请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从业资格证IC卡交回我局,逾期未交回的,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4年4月).xls
2.超过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清单(2024年4月).xls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4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