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海东石油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同意该公司申请,并依法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粤莞)港经证(0002)号]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编号:(粤莞)港经证(0002)号-M001]。自2024年9月15日起,广东省东莞市海东石油有限公司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