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直通港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广东省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对东莞百业运输公司等4家企业(详见附件1)和粤ZAL94港等100台车辆(详见附件2)依法予以注销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特此通告。
附件: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企业名单.xlsx
2.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180天的车辆名单.xlsx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