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现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核查发现王永强等1448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附后)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我局决定依法对其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撤销,并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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