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12-22 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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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交港函〔2012〕204号)规定,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5月27日签订了《关于明确东莞市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议书》,明确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的2个甲醇储罐和3个二甲醚球罐属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生产装置,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监管,但目前由于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上述2个甲醇储罐和3个二甲醚球罐已与东莞市九丰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装置完全断开连接,转为仅与码头相连的储存设施,根据上述两部门关于港区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监管职责交接的协议规定,上述仓储设施转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管。

  自公告之日起,东莞市九丰能源有限公司可到市交通运输局,依照规定申办《港口经营许可证》,市应急管理局不再为其办理经营方式为带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根据其申请依法办理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经营许可证照期间,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市交通运输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强过程联合监管,确保职责交接过程保持平稳有序的安全态势。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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