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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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10-08 1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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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运输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我局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91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机动车维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我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条 【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建设必要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源头控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采取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污染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机动车维修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维修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受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台账及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宣传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组织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互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信息交流。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主体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险废物管理、流向负总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设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四条 【准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台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  

第十六条 【管理计划】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登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第十九条 【危废贮存】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第二十条 【规范处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转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危废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止运输交接活动,并立即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30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TYSJ-2019-054

 

 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交〔2019〕354号).pdf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  

 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采纳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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