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港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秩序,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相关要求,完善行业管理,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4日
附件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港〔2021〕38号)精神,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港口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解决我市老旧码头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规范我市老旧码头经营管理,保障老旧码头及其后方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激活繁荣港口经济,为助生产、稳外贸、促经济提供有力的港口物流服务保障。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老旧码头,是指在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进行建设,未取得港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资料,且列入《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中的码头,含目前正在经营及已注销处于停业状态的老旧码头。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由于老旧码头建设年代较早,当时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机构尚未建立和完善,早期建设的码头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建设、环保、防洪、消防等方面手续不完善的问题。鉴于老旧码头建设基本都早于《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历史事实,尊重老旧码头建设的历史背景和老旧码头难以补办岸线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疏堵结合的原则,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符合规划,严控数量。根据符合我市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对照《东莞港总体规划》(2020-2035)现状码头清单,摸清现存老旧码头具体情况,剔除与国土空间规划不相适应、已拆除码头设施或码头设施已无法使用的老旧码头,严格控制总体数量,确保老旧码头数量只减不增、逐步淘汰。
(三)严格要求,保障安全。老旧码头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满足码头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等方面要求的老旧码头,不得申请从事港口经营。
四、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五、申请资料要求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港口企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应提交包括“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在内的申请资料,但老旧码头普遍未取得上述2项或其中1项资料,因此无法提交完整的经营许可办理资料。为妥善处理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历史问题,扫除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障碍,参照深圳等市做法,允许老旧码头采用其他相关资料替代上述2项申请资料,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老旧码头未取得码头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的要求,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评估,并提供检测评估结果。
(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老旧码头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可提供码头建设阶段海事、航道、水利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及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请资料
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其他申请资料根据码头类型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
六、其他要求
(一)申办港口经营许可的老旧码头须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二)老旧码头应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码头的结构类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码头水工结构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码头水工结构、平面布置、装卸设施、装卸工艺、附属设施、港池水域、进港航道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应就检测评估机构及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如码头因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或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应重新进行检测评估。
(三)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手续时,应在申请书中承诺在日后生产经营中,如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码头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等方面要求的,须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依法停止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主动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拒不履行承诺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本文不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本办法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若实施期间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针对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政策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