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审计法》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共7章54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现择其重点进行解读。
一、总体要求
《审计法》总则第1条至第6条对整部法律及我国审计监督制度作了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原则等内容。
(一)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4个方面的要求: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监督制度。《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要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其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
(三)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四)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设立和职责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设立。《审计法》第7条至第15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设立和审计人员的要求。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同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须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依法执行职务要受法律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第16条至第30条规定了审计机关三个方面的职责:
1.审计监督管辖职责。审计法规定了审计监督对象和内容:
一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授权审计税收征管部门),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二是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三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五是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七是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八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是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 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2.报告审计结果的职责。审计署就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后,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法》第31条至第37条赋予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七个方面的权限。
一是索取资料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
二是行使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是行使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是行使制止权。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内容有关资料的行为。
五是建议纠正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上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纠正或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公布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七是提请协助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 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
(一)审计程序。《审计法》第38条至第42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的程序。一是计划管理。对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项目进行依法审计。二是提前告知。在实施审计3日前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相关事项。三是审计取证。采取查阅、检查、调查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四是征求意见。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五是出具审计文书。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法定文书。
(二)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3条至第52条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两种不同救济途径也作了明确规定。
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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