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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5
关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启用《培训记录》的通告
东交运[2006]15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学员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后,驾培机构提供学员的《培训记录》及相关资料,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核签章后,凭此办理学员的考试手续。
    二、驾培机构和学员必须如实填报《培训记录》和提供有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2006年12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已受理报考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详情可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咨询。(咨询电话:22201023)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启用《培训记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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