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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 >(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2006-12-06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四、申请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或市港务管理局

六、事项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

1、港口工程施工许可;

2、其他水运工程施工许可。

(二)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相应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范;

2、开工前的各项基本建设程序已履行;

3、建设资金已落实。

八、申报材料

(一)开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二)初步设计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施工图、施工图会审意见(各一式三份);

(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征地拆迁已完成证明材料复印(一式三份);

(六)工程质量监督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七)施工组织方案(含施工安全管理)(一式三份);

(八)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九)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资质和其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港务管理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港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权限内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权限外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转报省交通厅,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事项有效期

二年

十一、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002000

十三、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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