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及变更审批
三、申请受理窗口
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港务管理局
五、事项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
六、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1、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经营范围变更。
(二)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七、申报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
(二)《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七)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文件和资料如属复印件的请用A4纸复印。
八、申请表格
(一)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二)《广东省港口经营审批登记表》 。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港务管理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市港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三)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十、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东城立新交通大厦1楼交通局政务办事中心
电话:22002000
十二、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