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2006-12-06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三、申请受理窗口

市港务管理局属下各港务管理分局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各港务管理分局

五、事项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

(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

六、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内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二)条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七、申报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一式三份)

八、申请表格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按要求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并以直接报送或传真方式向辖区所属港务管理分局申报。

(二)港务管理分局审核申报单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十、事项有效期

当次有效

十一、受理时限

24小时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东莞市南城区运河东三路113号福安楼二楼莞城港务管理分局

电话:22429708 传真:22813842

(二)东莞市麻涌镇凯翠园B7号麻涌港务管理分局

电话:88231355 传真:88286855

(三)东莞市沙田镇斜西管理区闸门冲村109号虎门港务管理分局

电话:88805300 传真:88805200

十三、投诉电话

22201001(市交通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相关信息
                
wxhw_zysp.ufm
 
粤ICP备05007303号 
东莞市交通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开普互联      
建议使用分辨率 1024*768  IE 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