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东莞市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东莞市启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2]0018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许可证、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本机关于2021年04月16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1]02303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共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
三、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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