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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杨志朋)
发布日期:2018-01-24 16:38:10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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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朋: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告[2017]007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一案,本机关于20170624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东交罚[2017]00936号),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5000元和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到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6号。

三、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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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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