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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新余市荣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3-04 12:56:2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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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荣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014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19090920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凤岗镇金龙路进行日常稽查,发现新余市荣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赣K89501重型普通货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第一次查处,属于一般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运政序号:90)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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