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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台山汽车总站)
发布日期:2020-03-04 13:00:3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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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台山汽车总站: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0]0067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190927,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广深高速管理中心旁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台山汽车总站驾驶员使用粤JF4180大型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有视频资料、大客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属于严重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4)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北面秀边工业区城建办公区1号楼办理,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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