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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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标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3-27 10:06: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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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标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08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19年11月27日22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排镇工业大道松泰汇商大厦旁标峰驾驶员训练场进行日常稽查,发现东莞市标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SA878学小型轿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运政序号:38)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到期不缴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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