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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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29 14:48:5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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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0]032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20年04月0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八达大道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高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使用粤KK6146大型客车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行为。有视频资料、大客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属于严重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6)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北面秀边工业区城建办公区1号楼办理,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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