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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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30 09:33:42 来源:本站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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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32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18年07月13日13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沙田镇S358线渡轮码头进行日常稽查,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使用粤S3F5W8小型轿车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有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网络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第四次以上查处,属于严重程。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运政序号:221)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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