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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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河南万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9-30 09:51:3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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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号:粤东交罚[2020]0432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2019年11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车站对面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河南万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使用豫A6006Z大型客车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乘务员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被第二次查处,属于严重程度。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49)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北面秀边工业区城建办公区1号楼办理,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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