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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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东莞市勤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0-30 09:50:1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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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勤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40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0年07月08日10时5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北路5号129室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东莞市勤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视频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被第一次查处,违法程度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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