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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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张为全)
发布日期:2020-10-30 09:50:1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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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为全: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0]0500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0年08月14日10时2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大洲红绿灯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张为全使用粤SG3U11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现责令您改正。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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